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
新源县祥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4025民初1168号

原告:新源县祥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别斯托别乡加尔森村。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源县祥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东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雷明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源县祥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显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新源县祥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新源县祥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史秀疆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丁娜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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