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
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新鑫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8)苏0982民初607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货款732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由上诉人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320元,由上诉人江苏同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74元,盐城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4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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