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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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999650元及利息(以2496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上述第二项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11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110元,合计161220元,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420元,由***负担116800元(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4442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