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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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4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暂计70500元,下余利息按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未结清金额的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未结清金额的年利率12%计算利息,以上利息总额应扣除已偿付的利息3万元); 三、原审被告***、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中,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止);原审被告***、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原审被告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 四、以上2-3项还款数额在执行中均应扣除从原审被告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确认的受偿数额。 五、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82元,被上诉人***负担15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436元,由原审被告河南麦肯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鄢陵县麦肯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麦肯特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55元,被上诉人***负担2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