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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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星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市星合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洛阳星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04977元,并从2020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洛阳星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1167元,由被上诉人河南国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