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执行赔偿司法赔偿赔偿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新黄浦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2019)浙0803法赔1号 赔偿请求人:金华新黄浦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家琪,该公司董事长。 赔偿请求人金华新黄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以本院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的物权变动效力并任由破产管理人拍卖相应的17套抵债房屋,其行为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金华新黄浦投资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