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327.72元,并支付本金利息2143.82元、罚息及复利1701.6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0L000001303397495A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1574.99元、罚息及复利117.2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00000909003242507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3333.36元,并支付本金利息12038.55元、罚息及复利4190.1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00000909005369820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5000.02元,并支付本金利息8109.31元、罚息及复利2469.9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00000909007050100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3623.96元、罚息及复利983.02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00000909008918769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1739.5元、罚息及复利471.86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00000909008975911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3623.96元、罚息及复利983.02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00000909009097427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八、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4905.83元、罚息及复利93.16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00000909009387656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九、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3237.5元、罚息及复利792.8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99613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666.67元,并支付本金利息2697.91元、罚息及复利660.7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74980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一、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666.67元,并支付本金利息2697.91元、罚息及复利660.7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53896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二、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333.34元,并支付本金利息2158.34元、罚息及复利528.55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15769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三、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666.67元,并支付本金利息2697.91元、罚息及复利660.7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63551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四、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666.67元,并支付本金利息2625.01元、罚息及复利605.7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88694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五、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75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3937.5元、罚息及复利908.62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18511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六、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5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8347.51元、罚息及复利1926.25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19464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七、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5145.66元、罚息及复利1073.54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64681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八、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2038.15元、罚息及复利428.6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0670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九、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3329.87元、罚息及复利711.61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93038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1347.15元、罚息及复利308.29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69420LC的《经营性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一、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1083.33元、罚息及复利1954.97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83405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二、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816.67元、罚息及复利1452.99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72384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三、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383.33元、罚息及复利652.78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46414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四、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350元、罚息及复利587.1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46768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五、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1466.67元、罚息及复利2348.5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97414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六、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833.33元、罚息及复利1186.11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75217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七、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483.33元、罚息及复利675.66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76102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八、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433.33元、罚息及复利594.75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34805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十九、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00元,并支付本金利息983.33元、罚息及复利1149.68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编号为***100***05297LC的《订单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十、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

三十一、被告***对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第一至三十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32元,由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金华百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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