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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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78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侵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小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国 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