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5执4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景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富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盼盼,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72元,由二被告负担。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23233.24元,本院予以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帝豪牌(车牌号新A×××××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别克牌(车牌号豫A×××××8)、福克斯牌(车牌号豫A×××××T)、江淮牌(车牌号豫P×××××9)、桑塔纳牌(车牌号豫P×××××8)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将***名新A×××××E汽车、***名豫A×××××8豫A×××××T豫P×××××9四辆汽车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委托淮阳县人民法院、瑞昌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宏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旭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