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26435.74元,利息4853.36元、滞纳金8144.45元、合计:39433.55元(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照《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领用协议》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