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正达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锋轩金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正达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第三人唐山市锋轩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4738.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0元,由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正达钢铁有限公司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