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裕隆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星原河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签订的《河北省迁安市环境监测执法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钢结构工程合同》; 二、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702481.2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780元,由原告河北建工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32017元,由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