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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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15403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与金华市鑫车汇二手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 三、金华市鑫车汇二手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车款131000元; 四、***在收到上述第三项款项的十五日内将原车牌为G2837U的小轿车(机动车品牌:凯迪拉克,机动车型号:SGM7200AAA2,发动机号码:151665450,车架号:LSGAR5AL5FH197262)返还给金华市鑫车汇二手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由***负担4875元,由金华市鑫车汇二手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负担9750元,由金华市鑫车汇二手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