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时代广场福华百货有限公司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度商铺经营回报款24039.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金华时代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