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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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判主文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 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5852.62元、逾期利息4868.75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所有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211.00元,减半收取2605.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