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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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G×××××号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合计129536.44元。 二、原告***应于收到保险赔款的当日退还被告***2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7元,由被告***负担3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