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兆邦工贸有限公司 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兆邦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1112999.24元。 二、被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兆邦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539732.0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99798.7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25105.7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1486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9972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636元,由原告苏州兆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7元,由被告绿点科技(无锡)有限公司负担96489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直接支付原告(原告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不再另行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