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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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偿付利息3359580.83元,合计8359580.83元,以及逾期利息(以借款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66) 三、被告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138元,由原告***负担12275元,由被告***负担38863元,被告苏州金本地产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38863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