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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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围墙,并向原告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99号(万佳幸福花园)、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55号、第00××87号、第00××82号、第00××78号、第00××15号、第00××72号、第00××69号、第00××65号、第00××63号、第00××66号、第00××9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屋。 二、被告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每月136055.14元的标准,赔偿原告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拆除围墙、移交房屋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三、驳回原告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