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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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迁安市红车运输有限公司 迁安市华控环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迁安市红车运输有限公司工程款89352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迁安市红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开具893523元的增值税发票; 三、驳回原告迁安市红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5元,减半收取计6873元,保全费5000元,计11873元,由被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667元,原告迁安市红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