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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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1148.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佳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