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2229250元、利息72819.5元、罚息25584.5元(截止2019年1月7日),共计2327654.41元;并自2019年1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229250元为基数,按年10.5%支付罚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年10.5%逐月支付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应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存款(账号为60×××86、60×××63)享有质押权,在被告***不能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有权以处分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所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5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1952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宜昌中利汽修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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