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昌建设有限公司 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确定支付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货款49485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货款金额428100元,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货款金额428100元,从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10月2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货款金额494850元,从2019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广核俊尔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中6675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9元,减半收取4504.5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624.50元,由被告泰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