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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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久元化纤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XXX)信银杭临贷字第X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37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452114.58元,及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已含复利); 二、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XXX)信银杭临贷字第X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83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33848.44元,及支付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算的罚息(已含复利); 三、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XXX)信银杭临贷字第X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30万元,支付利息67545.83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该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已含复利); 四、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编号(XXX)信银杭临贷字第X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70万元,支付利息192245.83元,及支付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日为基数按该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已含复利); 五、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就***所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X、XXX号的两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杭房权证萧移字第××号、××号;抵押登记号为浙(XXX)萧山区不动产证明第XXX号】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在最高本金166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的付款义务,与合同编号为(XXX)信银杭临贷字第XXX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欠款合计以最高本金17000万元所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以最高本金15000万元产生的债务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79元,由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