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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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淮安市骏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南京聚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5元,被告淮安市骏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25)。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