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淏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淏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1970元、违约金36824元,合计448794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淏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87.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107.5元,由原告南京淏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72元,被告浩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四海同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负担703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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