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驿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租金2573.26元,并以2573.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

二、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2859.17元。

三、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043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负担182元,由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7元,于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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