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驿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租金2573.26元,并以2573.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 二、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2859.17元。 三、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0436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负担182元,由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7元,于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