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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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无锡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555500元及以3555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资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8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47889元,由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共同负担33680元,***负担14209元。该款已由***预交,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