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润康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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