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润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3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市润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