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无锡觅睿恪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觅睿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的房屋;(已履行完毕) 二、无锡觅睿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租金1001862元(按年租金356413元的标准,从2017年3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违约金以7128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为18027.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7128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无锡觅睿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无锡锡山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物业费140675元(按年物业费77680元的标准,从2018年3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及逾期违约金(自2019年3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违约金以77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计算为1964.5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776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9元,由无锡觅睿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8元,由觅睿恪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