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投资本金5万元,并按年利率8%支付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的收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