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
无锡信顺会计服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21.2万元、14万元、17.4万元,并支付对应款项的利息(自2006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无锡市海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4元,由***负担5681元、***负担3752元、***负担4661元(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由海美公司垫付,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分别向海美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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