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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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正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正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0738.48元,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负担196元,被告负担507元。保全申请费1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