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临江支行
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夷房201304294《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解除合同手续。

二、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被告***、***购房款284187.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9-26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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