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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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车损)12180元、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11712.34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10万元,合计123892.3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