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车损)12180元、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11712.34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险金10万元,合计123892.3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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