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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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2019号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 负责人:宋君,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住***。 负责人:施可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确认在七日内将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英方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腾龙 代书记员葛夏洁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