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3735067元(截止2019年1月31日),并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由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鄂E×××××号奥迪牌小型越野车、被告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的位于夷陵区太平溪镇龙潭坪村的房产[夷陵区房权证太平溪字第××号、土地证号:宜市夷陵集用(2013)字第173501652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73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由被告***、***、湖北龙峡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