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庐迎春南路证券营业部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继承应文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和罚息(截至2019年12月23日的利息和复利为1503.89元;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欠付利息42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复利2.69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实际欠付利息192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在继承应文伟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户名、指定帐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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