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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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江西江龙集团鑫康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303元给原告***;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031元给原告***; 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64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20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3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