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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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14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文化路85号。 被执行人宋广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韩素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申请执行宋广垒、韩素华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8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广垒、韩素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45690.5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6920.82元,合计152611.3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3月1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宋广垒、韩素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广垒、韩素华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宋广垒、韩素华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宋广垒、韩素华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科技支行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谷永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