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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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款99200元(直接汇至南通大顺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金海岸支行,账号:49×××41)。 二、驳回原告南通大顺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公估费5500元,合计6075元,由原告南通大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4075元(此款原告同意并已先行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