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嘉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镇江煜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嘉信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煜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36329202.8元并承担相应逾期利息(其中31460525.3元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4868677.5元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镇江煜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所涉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36329202.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7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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