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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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华信煤焦化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170008元。 二、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万元。 三、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16年1月19日至2017年6月21日以310004元为基数计算,2017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1190008元为基数计算)。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99元(原告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大连华锐重工焦炉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