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411民初105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

负责人:徐予鄂,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理财经理,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英,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简称中行平顶山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英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3日,***向中行平顶山分行申领爱家卡信用卡一张,并在“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处签名确认。该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背面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甲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利息和收费规定: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外的交易)从乙方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当天,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规则为准。甲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金额×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100%+所有费用和利息×100%+分期付款约定的应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100%),甲方除按照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还款违约金(还款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您已还款金额)×5%);2.甲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各项收付款项由乙方记入甲方信用卡账户。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上限为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9.9%),上下限额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第四条对账单及还款中约定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中行平顶山分行向***发放了卡号为62×××04的信用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且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12月6日信用卡共欠款73630.4元,其中本金63871元、利息438.56元、应收费用9320.84元。上述款项经中行平顶山分行催要无果,为此引发本案诉争。

本院认为,***从中行平顶山分行办理信用卡并使用,中行平顶山分行与***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当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消费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中行平顶山分行主张***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2019年12月7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具体数额以中行平顶山分行计算机信息支付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卡号为62×××5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3871元、逾期利息438.56元、应收费用9320.84元,共计73630.4元(以上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自2019年12月7日起的利息、违约金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具体数额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计算机信息支付系统确定的数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元,减半收取820.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焦俊艳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许洛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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