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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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民初28号 原告: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现住西宁市。 被告:北京华益翰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被告: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益翰海投资有限公司、青海高原特色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青海青藏高原土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李延萍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张银生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万菊 书记员刘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