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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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不合格修复损失419940.69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及利息255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3600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656元,被告(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杞九庄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