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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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安翔旅行社有限公司 兰州安翔航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甘肃安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按本金50万元,利率0.8%每月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甘肃安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