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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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中飞通用(深圳)航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甘肃江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甘肃江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6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甘肃江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后实收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元,由被告山西绛侯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