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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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 北京天朝颂歌娱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153号北院原厂食堂一、二层房屋腾空,交付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按年租金240000元的标准,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始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153号北院原厂食堂一、二层房屋腾空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95元,由北京红狮涂料有限公司负担7491元(已交纳1263元,余款6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负担2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