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顺兴浩宇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相公庄村民委员会、济南顺兴浩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132233.37元; 二、限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相公庄村民委员会、济南顺兴浩宇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以2132233.3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9元,由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相公庄村民委员会、济南顺兴浩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